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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持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相當於國內國民中學肄業之證明文件,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修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國民中學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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