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定同等學力,其認定基準如下:一、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習三年級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二、依國民教育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參加相當於國民中學階段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二年以上,有證明文件。三、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修業期滿,取得結業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四、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學力鑑定通過證書。五、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