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7條 法規: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7條 現就讀學校發現非屬轉銜學生之入學學生,經評估有進行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必要者,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請求原就讀學校指派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參加個案會議,原就讀學校不得拒絕。二、請求原就讀學校依前條所定程序,提供必要之輔導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