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2條 法規: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軍事及警察校院以外之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軍事及警察校院,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