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 第10條 法規:學生輔導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一、國民小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每二十班增置一人。二、國民中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