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母法 第3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學校新生入學資格如下:一、國民中學補習學校:須年滿十五歲,並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同等學力資格。二、各級進修學校: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