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其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及輔導等工作,得由原屬學校之人員兼辦或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之人員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