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第5條 法規: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申請審查其資格;符合規定者,連同幼兒名冊,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報中央主管機關核撥經費後並予轉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