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獎助,已補助或獎助者,應撤銷,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二、違反第三條規定重複申領或溢領。三、所繳文件、資料虛偽不實。四、冒名頂替。五、其他以不正當方式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