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8條 法規: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8條 本會委員及各小組、分組成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本會委員及各小組、分組成員,其由機關(構)、團體或組織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聘(派)任期間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聘任期間,有不適任情形者,本部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