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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會每半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之;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但機關代表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得指派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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