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會每半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之;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得指派人員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