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參加新進軍訓教官遴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一、服軍官役期滿八年以上。二、役期在各階現役最大年限前二年以上。三、具學士以上學位;中校主官(管)以上各階,並應具碩士以上學位或指參學資。四、最近三年考績績等均評列甲等以上。五、智力測驗成績在一百分以上。六、最近六個月內,經國軍醫院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體格檢查核判體格為編號一或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