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第6條 法規: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6條 前條第一款行政人員之工作職責及進用資格如下:一、工作職責:負責綜理學校身心障礙教育相關行政業務。二、進用資格: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具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三)大學畢業,並具有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