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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第五條第四款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之工作職責及進用資格如下:一、工作職責:協助輔導人員支持學生在學校學習與生活自理、校園生活、家長聯繫及學生安全維護等事項。
二、進用資格: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之人員。
(二)大學畢業,且就讀科系與所負責翻譯科目為相關科系,對學科內容具有相關知識,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1.具手語翻譯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
2.手語翻譯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委員。
3.啟聰學校以手語教學教師十年以上之任教經驗。
4.經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教師在職進修手語培訓班培訓。
(三)完成學校辦理協助身心障礙學生職前訓練講習之協助同學。
但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應由符合前二目人員提供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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