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辦理身心障礙教育業務有關事項,跨單位協調及整合學校教學及輔導資源,推動學校特殊教育方案。
前項專責單位應成立資源教室,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發展。
學校為提升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效能,得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為第一項之專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