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3條 法規: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3條 學校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辦理身心障礙教育業務有關事項,跨單位協調及整合學校教學及輔導資源,推動學校特殊教育方案。前項專責單位應成立資源教室,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發展。學校為提升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效能,得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為第一項之專責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