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等教育階段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專科學校及大學。
二、專責單位:指學校專設或指定辦理身心障礙教育業務事項之單位。
三、資源教室:指學校專責單位內,專為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發展,遴聘第七條規定之輔導人員,所成立之任務編組。
四、專責人員:指在專責單位專責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事項之人員。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2條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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