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0條 專責人員之進用方式,除由學校教職員兼任及進用前條第二款第四目之協助同學外,應經學校公開甄選,就人員屬性依相關規定進用。專責人員應接受學校之督導及考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