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第3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3條 學校校長與全體教師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透過教務、學務、總務及輔導相關人員互助合作之互動模式,與家長及社會資源充分配合,對學生實施輔導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