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學校應定期辦理相關人員之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學校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但初任輔導處(室)主任及輔導教師於當年度已完成各主管機關辦理之四十小時以上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不在此限。學校教師依前項規定接受在職進修課程時,學校應給予公(差)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