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第2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輔導工作,應以全校學生為主體,就其身心發展之特質、能力、性向及興趣,考量社會職場動態,輔導其統整自我、認識環境及適性發展,並能正確選擇升學或就業方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