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第10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0條 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各該主管機關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定期辦理評鑑,並得納入學校校務評鑑為之;評鑑結果績優者,應予獎勵,成效不佳者,應輔導改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