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第6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6條 本部依第四條規定介聘或分發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受介聘或分發學校不得拒絕。但經其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有本法第三十條各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或其他法規規定不予聘任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