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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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