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第1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在校軍訓教育之實施,應以本部遴選介派各校服務之軍訓教官擔任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兼課或代課;一、核定軍訓教官尚未介派滿額,其現有軍訓教官擔負之軍訓課程已超過每週規定授課時數者。二、已介派滿額之軍訓教官在學期中途因故請假或其他事故離職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