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小組委員應參加評鑑講習會。
評鑑會委員、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就評鑑工作所知悉之各項資訊或獲取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前項委員及人員處理本辦法事項之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