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小組委員,應包括具特殊教育專業或經驗之學者專家、教師代表、教保服務人員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本評鑑之對象不包括幼兒園時,免聘教保服務人員代表。
受託評鑑機構辦理本評鑑者,應提出擬聘之評鑑小組委員名單,報各該主管機關聘兼之。
本評鑑依第三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併同(入)其他評鑑、考核辦理時,各該主管機關原組評鑑、考核任務編組有下設小組者,應增聘符合第一項所定資格,且具特殊教育專長之小組成員若干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第8條
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