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該主管機關對於評鑑結果均列為通過之學校及幼兒園,應予獎勵。
各該主管機關應要求受評鑑學校及幼兒園針對未通過之項目,研擬具體改善措施,於評鑑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措施,並提供其必要之輔導與資源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