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第12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2條 各該主管機關對於評鑑結果均列為通過之學校及幼兒園,應予獎勵。各該主管機關應要求受評鑑學校及幼兒園針對未通過之項目,研擬具體改善措施,於評鑑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措施,並提供其必要之輔導與資源及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