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第11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1條 受評鑑學校及幼兒園對第七條第八款所定評鑑結果不服者,得於評鑑報告書送達後一個月內,載明具體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各該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前項情形,經評鑑會審議後,各該主管機關認申訴有理由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修正評鑑結果或重新辦理評鑑,其最終之評鑑報告經評鑑會確認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另行公布,並函送受評鑑學校及幼兒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