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評鑑學校及幼兒園對第七條第八款所定評鑑結果不服者,得於評鑑報告書送達後一個月內,載明具體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各該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前項情形,經評鑑會審議後,各該主管機關認申訴有理由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修正評鑑結果或重新辦理評鑑,其最終之評鑑報告經評鑑會確認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另行公布,並函送受評鑑學校及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