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於學校或幼兒園,指定增置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該增置教師得免除課務,並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調派,辦理下列業務:
一、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作業。
二、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相關業務。
三、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特殊教育輔導團相關業務。
四、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所定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