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於學校或幼兒園,指定增置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該增置教師得免除課務,並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調派,辦理下列業務:
一、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作業。
二、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相關業務。
三、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特殊教育輔導團相關業務。
四、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所定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相關業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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