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2條 法規: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各級學校對於提起申訴及再申訴案之學生,於評議決定前,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