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3條(共 3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各級學校對於提起申訴及再申訴案之學生,於評議決定前,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
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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