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49條 法規:特殊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特殊教育支持系統 第49條 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培育教保員之專科以上學校,於職前教育階段,開設特殊教育相關課程,促進融合教育之推動。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特殊教育相關課程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