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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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