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4條 法規:特殊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下列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之情形: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本條定義的名詞 資賦優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