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25條 法規:特殊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特殊教育之實施 › 第二節 身心障礙教育 第25條 各級學校、幼兒園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幼兒入學(園)或應試。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及無障礙措施,且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要,提供合理調整,並由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告之;其對象、資格、申請程序、考試服務內容、調整方式、無障礙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