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由各主管機關辦理為原則,並得獎助民間辦理,對民間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者,應優先獎助。前項獎助對象、條件、方式、違反規定時之處理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