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第2條 法規: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之範圍如下:一、國立大專校院。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國立附屬(設)幼兒園、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申請提供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絡)之諮詢、輔導及服務,另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自治法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