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47條 法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四章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第47條 學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調和報告、調查報告或其他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