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24條 法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三章 霸凌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第24條 學校校長應於防制委員會委員中指派三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委員之任期,與防制委員會委員相同,並依本準則規定行使職權。審查小組審查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出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