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21條 法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三章 霸凌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第21條 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經查證後,教師及學校應對該學生採取下列措施:一、提供適當心理諮商與輔導。二、採取適當管教措施。三、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四、其他適當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