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19條 法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三章 霸凌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第19條 學校接獲檢舉,應初步了解是否為調查學校,並對學生啟動關懷輔導。非調查學校接獲檢舉,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第十七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為未成年學生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接獲前項檢舉,涉及疑似師對生霸凌事件,應移送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