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40條 法規: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六章 附則 第40條 事件管轄學校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所屬主管機關。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定期對學校進行督導考核;並將第四條、第五條之校園安全規劃、校園危險空間改善情形,及學校防治與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成效列入定期考核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