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為校長,申請人或被害人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向學校主管機關申復時,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行為人為學校教職員工,申請人或被害人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向學校主管機關申復時,準用前條第四項規定處理,並得邀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代表列席說明。
前項申請人或被害人向學校主管機關申復時,倘行為人向學校申復,學校應即報請主管機關併案審議。
審議結果發現學校之處理結果,有違法或不當時,由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審議下列處理建議:
一、改核學校處理結果之必要性。
二、交回學校依法處理之理由。
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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