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3條 學生修習軍訓課程,應分別按各學制,以每八堂課折算一日,折算役期;其各學制折算之役期總日數,合計以三十日為限。同等學制之同一學期修習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修或留級再修者,不得重複折算役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