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折算役期。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