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母法 第4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四條第三款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督導考核時,得以統合視導方式為之,並得邀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加。督導考核應定期為之,於半年前公告考核基準及細目,其結果並應作為統合視導評比及校務評鑑之參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