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母法 第13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