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34條 法規:性別平等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申請調查及救濟 第34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調查發現行為人於不同學校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虞,應就行為人發生疑似行為之時間、樣態等,通知其現職及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查,被通知學校不得拒絕。調查發現同一行為人對不同被害人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得併案調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