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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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